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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7号

简要描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

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天竺黄,是指产自印度尼西亚禾本科植物青皮竹(Bambusa textilis)或华思劳竹(Schizostachyum chinense)等秆内分泌液干燥后的块状物,不直接供人食用。

  输华天竺黄加工企业应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检疫局(以下称“印尼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在贸易开始前,印尼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天竺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印尼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印尼方监督与指导下,输华天竺黄加工企业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控制病虫害,防止化学残留物、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产品的污染,并保存相关记录。综合管理措施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该技术人员须通过印尼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印尼方应对天竺黄定期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监控,并应要求将监控记录提供给中方。

  4.输华天竺黄加工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活体、杂草种子、土壤以及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天竺黄应在干净卫生的密闭环境内干燥,不允许采用露天环境中自然晾晒。

  5.输华天竺黄的储藏应采取防虫、防潮等措施,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6.加工企业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天竺黄可追溯至供货来源的种植基地,应记录产地信息、加工包装日期、天竺黄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商品名、规格、生产日期(年/月/日)、批号、保存条件、出口国家、产区(省、市或县)、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4.输华天竺黄应使用干净卫生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1.贸易开展后的一年内,印尼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天竺黄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检验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中药材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印尼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相关要求,对进口天竺黄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中药材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印尼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加工企业的天竺黄进口。印尼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印尼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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